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需达到什么要求?

发布日期:2017-01-30 15:11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招股说明书中所用的描述性语句要做到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少用夸大性用语、广告性语言,所引用的各种数据都需要有相关的客观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