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IPO申请文件预先披露制度?如何操作?

发布日期:2017-01-30 15:11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由此而来。预披露制度是检测证券发行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应向审核部门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先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新申请首发企业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其诚信义务等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发申请文件应符合《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审企业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获核准的企业,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一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