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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申报环节情况观察

发布日期: 2022-09-26 17:00:00

  为帮助发行人、保荐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效率,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IPO研究小组对企业申报创业板IPO的时点情况进行了统计,并结合相关规则要求对申报注意事项和常见补正情形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发行人、保荐人参考。

  一、申报时点情况

  截至2022年9月25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共受理1024家企业的IPO申报,其中:2020年542家,2021年291家,2022年191家。从受理时间来看,每年各月都有申报,但集中于二季度,主要是6月,其次是四季度,主要是12月,各季度末申报明显增多。以2021年为例,二季度申报168家,占全年的57.73%,四季度申报85家,占全年的29.21%,其中,6月申报135家,占二季度的80.36%,12月申报72家,占四季度的84.71%。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为提升审核透明度和申报质量,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业务咨询沟通》等业务规则。

  对照上述规则要求,拟申报创业板IPO的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切实做好规范工作,认真制作申请文件,不要盲目抢进度卡位置。部分企业存在申报后撤回申请文件的情形,比较普遍的原因是部分规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申请文件制作质量不高,存在简单低级错误。注册制改革后,注册审核周期已经大幅缩短,审核进度可预期,IPO实现常态化。申报前,发行人、保荐人应坚持问题导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规范工作,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认真制作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要盲目抢进度卡位置。

  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高效推进,尽量提前申报、错峰申报。从统计数据来看,创业板项目申报集中于6月、12月,并且又进一步集中于月末。以2021年为例,6月申报135家,占全年的46.39%,12月申报72家,占全年的24.74%,6月下旬申报111家,占全月的82.22%,12月下旬申报60家,占全月的83.33%。提前一个月或者十天申报,发行人便可以领先数十家甚至上百家公司进入审核程序。在此建议广大发行人和保荐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高效推进,尽量提前申报、错峰申报。

  三是预先沟通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准确理解和适用业务规则。为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业务咨询沟通》规定发行人、保荐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咨询与沟通——预沟通”栏目提交预沟通申请,向上市审核中心咨询沟通。发行人、保荐人一般可选择书面沟通、电话沟通方式;咨询问题疑难复杂或者需要发行人、保荐人采取相关解决措施,确需视频沟通或者现场沟通的,上市审核中心可以与其商定视频沟通或者现场沟通的时间。发行人、保荐人应按照指南要求认真梳理所需咨询沟通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

  四是认真对照受理关注要点,确认申报项目合规性和申请文件完备性。为方便发行人、保荐人制作申请文件,提高申报效率,减少申请文件申报后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详细列示了受理环节的关注要点。保荐人应对照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确认申报项目申请符合合规性要求,逐一核对申请文件符合完备性关注要点要求,并确认申请文件符合格式、签章等通用性关注要点要求。如存在不适用情形,应在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中进行说明。

  三、常见补正情形

  从市场情况来看,企业申报创业板IPO常见的补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缺少保荐人相关负责人签名以及保荐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缺少保荐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中,未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

  二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页缺少相关负责人签名和发行人公章。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页缺少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业务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发行人公章。

  三是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四是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总所盖章。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

  五是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与实际报送申请文件的情况不一致。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情形是发行人没有报送相关文件,但未在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中进行解释说明;另一种情形是发行人已报送了相关文件,却在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中说明未报送该文件。

  六是发行人纳税情况证明不完整。在发行人报送的首发项目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的纳税证明中缺少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完整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

 

  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IPO研究小组: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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