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披露应达到什么要求?

发布日期:2017-01-30 15:1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公司治理”之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的情形:

    (1)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应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披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明确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若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应明确声明。

    (4)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目前,证监会已经加强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披露要求和审核关注度,发行人应对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披露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