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股权激励的目标,拟上市公司会对被授予激励股权的高管人员、核心人员从哪些方面进行约束?

发布日期:2017-01-30 15:12

    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会对授予激励股权的高管人员、核心人员采取如下限制性措施,以确保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能够为企业长期工作,并实现股权激励的目标:

   (1)非上市公司目前一般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由被激励的员工成立一家企业(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激励股权,并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或章程中约定退伙或转让出资额或股权转让的条件;

   (2)激励对象向拟上市公司出具一定期限的股份锁定及不得离职的承诺函,例如在公司上市前不得从公司离职,上市后至少持续工作3年等;

    (3)为保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可能会要求激励对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

    (4)竞业禁止的限制,要求激励对象承诺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自己从事相同的行业。例如要求激励对象在离职2年内不得在竞争对手处工作或自己从事竞争性工作,如果激励对象违反相关约定和承诺的,通常会要求激励对象将股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予公司,并承担违约金。

    法律法规并未对约束方式进行规定,上述约束方式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确定。